汉邦科技是一家以色谱技术为核心,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 术企业,主要为制药、生命科学等领域提供专业的分离纯化装备、耗材、应用 技术服务及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
公司以“精粹色谱科技,致力人类健康”为己任,以“打造国际色谱行业第一品牌”为奋斗目标,专注于色谱装备、耗材及应用技术,经过二十多年持续自主研发创新,掌握了具有汉邦特色的“一心两核多用”色谱技术。“一心” 即被誉为色谱“心脏”的色谱柱技术,“两核”即色谱系统集成和色谱应用两大核心技术,“多用”即围绕色谱技术开发的多种药物分离纯化设备、耗材等产品技术,大范围的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实验室研发等应用场景。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大兵直接持有公司 31.67%股份,为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另外,张大兵通过淮安集智、淮安集才和淮安集礼分别控制公司2.94%、2.67%、1.30%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8.58%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张大兵的基本情况如下:张大兵先生,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4111969********。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
1990 年 7 月至 2000 年10 月,历任淮阴塑料制品厂精细化工研究所办事员、副所长、所长;
自 2000年 11 月起在汉邦有限工作,2001 年 4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汉邦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 年 2 月至今,任汉邦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2)部分合同要求公司协助完成 IQ/OQ/PQ 认证,基于谨慎考虑,公司在完成上述认证后签署验收报告;若合同未明确要求提供IQ/OQ/PQ 认证,公司做完 SAT 后签署验收报告。
(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实际执行和行业惯例,分析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及判断依据,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 SAT 完成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3)结合以上事项,与收入相关内控措施的建立过程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关内控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实际执行和行业惯例,分析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及判断依据,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 SAT 完成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1)公司设备销售的业务流程公司向客户销售设备类产品的业务流程如下:签订合同;产品设计与制造;客户到公司做工厂验收;发货;公司到客户现场来安装验收;质保期(履行质保义务)。设备类产品的验证环节包括 URS(客户的真实需求定义)、DQ(设计确认)、FAT(工厂验收测试)、SAT(客户现场验收测试)、IQ(安装确认)、OQ(运行确认)和 PQ(性能确认)。
上述业务流程中,签订合同、产品设计与制造、发货、质保期是设备销售的基础流程,所有业务合同均涉及;客户到公司做工厂验收、公司到客户现场来安装验收以及全部的产品验证环节均属于设备销售的非必要流程,公司与客户按照每个客户的实际的需求在合同中约定需要执行哪些流程,合同未约定的则默认不执行。从公司设备类产品销售的业务流程来看,公司完成设备的安装验收后,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基于设备类产品的销售流程,针对合同约定要不要公司承担安装义务以及内外销不一样的情况,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如下:
针对公司需要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类产品,公司以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
以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实际执行和行业惯例等,针对需要公司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类产品,说明公司以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的依据及合理性。
(2)《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主要销售制药装备类产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公司在履行完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当考虑的迹象的相关联的内容,结合公司销售设备类产品的真实的情况,逐条说明如下:
结合上表,对需要公司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类产品,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已经具备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判断“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相关迹象。因此,对需要公司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类产品,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合同约定情况公司与客户签署的设备类产品营销售卖合同中,公司承担的义务包括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约定的安装及验证服务以及质保服务。安装及验证服务可能包括客户到公司做工厂验收、公司到客户现场来安装验收和产品验证环节(包括 URS、DQ、FAT、SAT、IQ、OQ、PQ),详细的细节内容按照每个客户实际的需求在合同中明确。
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在收入确认时,公司应该已经向客户提供了产品并完成了约定的安装及验证服务。若合同中未约定企业来提供安装及验证服务,则公司在客户签收产品后确认收入;若合同中约定企业来提供安装及验证服务,则公司在客户签署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从业务流程看,公司到客户现场安装验收是进入质保期前的最后一个业务流程,该阶段完成时,全部的产品验证服务均已完成,公司取得了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即表示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安装及验证服务。发生在产品安装后、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前的验证服务包括 IQ(安装确认)、OQ(运行确认)和 PQ(性能确认),以下对该等验证服务进行说明。IQ/OQ/PQ 为制药企业基于 GMP 认证要求所进行的测试,该等认证可以由制药企业独立完成,也可以制备厂商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配合制药企业完成。公司具备根据 GMP 认证要求提供 IQ/OQ/PQ 等验证服务的能力,部分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需要提供该项服务。但因进行 IQ/OQ/PQ 等验证仅是 GMP 认证的要求,并不是设备本身投入使用的必要条件,且 IQ/OQ/PQ 等验证也可由客户独立完成,所以部分客户在合同中未约定公司需要提供该项服务。对于明确约定了公司需要提供 IQ/OQ/PQ 等验证服务的合同,以报告期内公司与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宸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署的境内销售合同为例,合同中关于验收、付款等重要条款的约定如下:
由上述典型合同约定可见,在公司需要提供 IQ/OQ/PQ 等验证服务的合同中,公司在完成 IQ/OQ/PQ 等验证服务(签署 IQ/OQ/PQ 等认证文件即视为该等验证服务已完成),并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表明客户已经同意接受该商品,公司已经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从合同约定的验收与付款条款来看,完成 IQ/OQ/PQ 等验证服务并取得验收报告后,公司已经完成了验收条款中约定的事项,除质保金部分外,其他付款条件均已经满足。
综上所述,公司与客户签署的设备类产品销售合同中,公司承担的责任包括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质保服务以及约定的安装及验证服务。客户根据其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需要公司承担的安装及产品验证服务相关责任,并在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及产品验证服务后,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公司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表示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安装、验证等相关服务,后续无需公司再提供质保外的其他服务。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取得验收报告时),仅剩质保金(因质保期未满)未达到收款条件,公司已经享有验收及之前阶段的收款权利,且通常在验收前实际收款比例为 50%-70%,完成验收后累计应收款比例为 90%-95%。因此公司以客户签署验收报告的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与合同约定情况匹配,具有合理性。
(4)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了公司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对于合同约定了公司需要出示 IQ/OQ/PQ 等验证服务的情况,在客户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前,需要公司完成 IQ/OQ/PQ 等验证服务,客户签署验收文件,表明对包括IQ/OQ/PQ 在内的安装、调整、验证等所有必备环节的认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公司在设备销售中涉及的各项安装、验收等服务环节均已完成。除公司需要继续承担质保责任外,该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给客户。因此,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客户已取得设备的控制权。
(5)行业惯例东富龙系上市公司,亦是国内制药装备行业的领先企业和代表性企业。以东富龙为例,说明行业惯例。根据公开披露信息,东富龙对收入确认政策如下:“内销设备收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货物已经发出,客户收到货物并验收,经安装调试后出具验收清单或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或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经拒收时即可确认收入。外销设备收入:公司根据合同中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出口销售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确认收入实现,合同中有验收条款的在取得客户验收单且已报关时确认收入。”从行业代表性企业的收入确认政策来看,对于需要安装验收的设备,东富龙是在“经安装调试后出具验收清单或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公司是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两者的表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在客户签署验收报告的时点,能够确认设备控制权已经转移。公司以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与行业代表性企业一致,符合行业惯例。综上,针对需要公司需要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类产品,公司以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以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单据,该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行业惯例,且与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相匹配。
2、分析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 SAT 完成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公司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 SAT 完成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公司需要出示必要的验证环节(可能包括 SAT/IQ/OQ等,视具体合同约定),在完成 SAT 时,公司可能还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尚未完成。在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安装调试及验证工作后,客户才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结合前文所述的合同约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表示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安装、验证等相关服务。而在公司完成 SAT(客户现场验收)时,合同中约定的 IQ/OQ/PQ 等验证可能尚未完成,该时点客户可能尚未认可公司已完成相关服务。在仅涉及现场安装验收、不涉及提供 IQ/OQ/PQ 等验证服务的合同中,公司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即表明设备已经完成了在客户现场的所有验收工作,实际 SAT 完成时间和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较为接近,间隔时间主要是客户内部审批签署流程耗时,间隔时间较短,两者无实质性差异。综上,公司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 SAT 完成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更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因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验收报告时,已经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故公司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
(二)每笔收入对应的确认单据及单据中相关要素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不同收入类型的收入确认单据列示如下:
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后,依据不同收入类型获取对应的收入单据。单据中的相关要素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反映业务开展的真实情况,确保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三)结合上述事项,与收入相关内控措施的建立过程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关内控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售后服务管理制度》《销售订单管理规程》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2021 年公司在上述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尚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对客户签收及安装管理、收入核算流程管理等方面的控制不够完善,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内容不够规范、收入确认单据未及时传递至财务部等情况,导致部分收入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会计核算系统中。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了收入确认相关控制的执行。自 2022 年度起,公司不再发生前述问题,已完成上述内部控制环节的整改,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与收入相关的内控措施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整改前后,公司内控制度如下:公司通过有效执行上述内控制度,能够确保验收报告签署时间准确。公司产品从用户提出需求到实现收入确认,主要涉及用户需求(URS)响应表、DQ(设计确认)、FAT(工厂验收测试方案)、收货函、SAT(现场验收测试方案)、IQ/OQ 测试(若合同约定)、仪器设施安装调试验收报告等文件,上述文件的内容、用途、发起方、参与方、文件保管方等情况如下: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是公司的收入确认单据。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验收义务后,向客户申请由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客户需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且以客户签署验收报告时间作为客户验收尾款及质保期起算时点,公司无法自主确定验收报告内容及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需由客户签章并确认签署时间,签署时间系客户根据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验收义务的时间确定。综上所述,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 2021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存在不规范的情形,经过整改后,公司进一步强化了收入确认相关控制的执行,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与收入相关的内控措施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
1、查阅公司主要销售合同的相关约定、了解公司产品安装验收过程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公司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 SAT 完成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是否准确;
3、获取公司销售合同台账,检查主要合同条款,了解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检查收入对应单据,单据要素是否线、对收入实施了相关的分析程序,评估各期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6、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建立过程,着重关注与签署安装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收入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查阅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披露情况,分析收入确认政策披露是否准确;
7、对期初期末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查验出库单、物流记录、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发票等,核验收入确认期间是否准确;
8、执行穿行测试,查验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收报告、销售发票、收款单等销售记录。
1、针对需要公司需要承担安装义务的设备类产品,公司以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作为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具体时点,以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单据,该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实际执行情况,合乎行业惯例,且与公司业务真实的情况相匹配。公司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而非SAT 完成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根本原因是在 SAT 完成时公司可能还有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没完成,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更符合公司业务的真实的情况,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每笔收入对应的确认单据及单据中相关要素均线、公司已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且能够有效执行,能保证验收报告签署时间准确。
身为江苏淮安土生土长的小编,在编写本篇时充满了自豪!蛇年科创板首个过会的汉邦科技是江苏淮安本土孵化的科创企业,也是江苏淮安第一家科创板过会企业,希望小编家乡的科创企业慢慢的变多,家乡的科创发展越来越好!
关于收入确认的内控制度健全对拟上市企业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其财务合规性、上市进程及市场信任度。
收入确认内控不仅是上市合规的“门槛”,更是企业长期价值管理的基石。拟上市企业需将内控建设视为战略任务,而非临时应对措施,方能在长期资金市场上获得持续信任与竞争力。
- 监管审核重点:证监会及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的收入确认政策、流程和内控制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如新收入准则ASC 606或IFRS 15)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风险案例:若收入确认存在漏洞(如虚假交易、跨期调节),可能被认定为财务造假,导致IPO被否(如近年多家企业因收入真实性存疑被否决)。
- 审计支持:健全的内控体系(如合同审批、发货签收、对账流程等)为审计提供可验证的轨迹,降低审计风险,增强财务报表的公信力。
- 投资者信任:收入作为核心财务指标,其确认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估值。内控缺失可能会引起收入波动异常,引发投资的人对盈利能力的质疑。
- 舞弊高发领域:收入确认是财务舞弊高发区(如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内控制度需涵盖关键环节:
- 减少问询反馈:内控缺陷常引发监管多轮问询(如收入确认政策与行业惯例不符、客户集中度与回款异常)。健全制度可缩短反馈周期。
- 案例参考:某科技公司因收入分段确认内控清晰,仅一轮问询即过会;反之,某零售企业因收入跨期调整频繁,导致上市延迟。
- 持续合规压力:上市后仍需维持内控有效性。若上市前内控缺陷未整改,可能触发年报问询、监管处罚甚至退市风险(如科创板对财务合规的严格持续监管)。
1. 制度完善:建立收入确认全流程控制矩阵,涵盖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对账回款、退换货处理等环节。
2. 系统化工具:引入ERP系统或收入确认管理软件,实现自动化控制(如收入时点触发、权限隔离)。
3. 第三方验证:提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审计,获取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 培训与测试:定期对财务、销售、物流等部门进行内控培训,并模拟监管问询场景测试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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